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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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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9-06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安徽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就业创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核心,以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为工作目标,努力完善教育、管理、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充分就业。

第三条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工作原则

第四条贯彻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实行“学校全面领导,就业处统筹安排,二级学院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学校、二级学院、班级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课教师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责任,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五条在就业工作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就业工作要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就业指导与服务要充分体现教育性原则;

(四)开展就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五)推荐毕业生要在毕业生自愿的基础上贯彻择优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一)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就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就业处、学生处、教务处、党建办(宣传部)、后勤保卫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

第七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等;

(二)召开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审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三)定期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就业工作汇报,对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进行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表彰、奖励;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负责做好迎评相关工作。

(五)围绕人才培养和促进毕业生就业,组织开展就业创业相关课题研究,为学校教育教学决策服务。

第八条就业处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具体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徽省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围绕学校就业工作目标,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及规定;

(二)制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指导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计划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

(三)落实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信息化工程,负责学校就业网、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就业政策、计划、措施的宣传,以及就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提出毕业生就业方案,并按安徽省教育厅批准的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五)负责毕业生生源信息的校对与发布,向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就业信息等咨询服务;

(六)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举办毕业生就业供需双选会,督促指导二级学院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七)组织开展就业市场调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基地;

(八)负责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管理,指导二级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材料收集,就业信息审核、录入工作,做好就业信息的统计、审核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与就业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撰写并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组织就业指导人员参加各类就业创业指导大赛、业务提升培训等,提升就业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一)落实学校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政策;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等工作;

(十三)负责就业相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也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与服务,组织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本学院就业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做好就业政策、计划、措施的宣传,以及毕业生生源信息、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等工作;

(四)协助学校做好本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与生源统计,向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就业信息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等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推荐工作;

(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材料的审核、录入等工作;

(八)关心帮助“双困”毕业生等弱势群体的就业,根据学校的要求具体实施就业帮扶工作,建立帮扶档案;

(九)组织开展与就业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和毕业生就业回访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就业质量跟踪问卷调查活动;

(十)组织就业指导人员参加各类就业创业指导大赛、业务提升培训等,组织开展就业创业相关课题的研究,努力提升就业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一)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到基层就业、大学生应征入伍等宣传工作。

第四章就业政策

第十条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学校实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毕业生自主择业为主、学校推荐为辅,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的就业创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严肃认真开展就业指导与服务,把国家、安徽省的就业创业政策学习到位、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要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的单位就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应征入伍、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第五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改派等阶段。

(一)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布置就业工作;

(二)以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三)宣传和提供毕业生资源信息;

(四)广泛收集、发布社会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供需见面洽谈活动;

(六)对毕业生进行就业资格审核;

(七)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进行鉴定、审核;

(八)编制就业计划方案、录入高校毕业生就业系统;报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派遣毕业生;

(九)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分析。

第十四条毕业生就业程序:

(一)参加就业指导课,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求职择业技巧,做好就业准备;

(二)准备好个人求职资料;

(三)参加各类人才供需见面洽谈活动;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五)遵守校纪、校规,办理离校手续,安全文明离校;

(六)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程序:

(一)向学校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负责招聘人员的有效证件,提供用人需求信息,包括单位简介、岗位、招聘人数、条件要求、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招聘流程等;

(二)用人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实介绍、宣传单位情况,吸引毕业生前来应聘;

(三)通过面试、笔试、查阅毕业生档案材料等,了解毕业生的情况;

(四)确定录用人选,签订就业协议书;

(五)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

第六章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十六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生涯规划、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为重点,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模式,建立和完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就业指导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就业指导主要包括就业政策、就业观念、就业信息、就业心理、择业技巧、自主创业的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内容,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贯穿教育全过程,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能力、素质、习惯、知识结构等因素,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实施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十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并在学校就业网公布,也可以书面材料、QQ群、微信等多种形式快捷、准确、迅速地向毕业生公布招聘信息,让毕业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七章双选活动和就业市场

第二十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广开渠道,通过就业市场、供需见面会、专场招聘会、网上招聘等就业平台,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我校的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校园毕业生就业市场,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供需见面会,任何就业市场和就业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双向选择活动必须在学校同意的前提下举办,活动的形式、时间、地点等由学校主办方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来学校招聘时应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企业资质、企业概况和需求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第八章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如需签订就业协议,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一人一份,对应唯一的协议书编号,不得私自转让。毕业生重新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否则按违约对待。

第二十四条《就业协议书》签订时,凡口头协议和许诺无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商定的附加条款,须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表述清楚。

第二十五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就业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书,有权拒绝鉴定或终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不参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或协议书附加说明等的双方约定条款。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学校将根据协议书到安徽省教育厅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同时办理户口迁移和毕业生档案转递。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学校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签约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就业协议书中的甲方、乙方基本信息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不得空缺;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必须明确填写应聘意见,用人单位要详细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聘用意见,有接收档案能力的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就业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协议各方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就业手续完备后,毕业生有义务向所在学院提交就业材料;毕业生所在学院要对就业材料进行审核;

(五)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把审核后的就业材料录入到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学校就业处应定期更新、维护、审查系统中的就业信息;

(六)毕业生解约要持原接收单位出据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就业处同意,方可申领新的就业协议。原接收单位要求缴纳违约金的,毕业生有义务缴纳。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发生争议的,签约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安徽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申请调解,或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应按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毕业生派遣

第三十条就业处在每年六月中旬编制本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学校将按照规定的时间派遣毕业生。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离校前,统一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应按时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找到新的工作岗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两年内可申请办理改派。

第三十二条《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若报到证丢失,毕业生应及时在相应媒体登记挂失,声明作废后,持《报到证》副本和有关材料到安徽省政务中心教育厅窗口补办,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章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即公开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各项规定,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供需见面活动的时间、地点,公开择优推荐的名单,公开就业方案的审批结果。

第三十四条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操守,严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生源、需求、就业方案或其它材料的;

(二)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就业方案的;

(四)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中饱私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出入或与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矛盾,以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就业工作考核、激励、奖励措施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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